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来源:永州新闻网] [编辑:于光林] 时间:2017-07-19 11:31:37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湘扶办发〔2015〕30号

  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办:

  经商省财政厅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我办自2014年开始,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因素分配”资金的项目审批权下放,由各县市区按照“自主审批、项目报备”的原则组织实施。为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批权下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县资金)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一个原则。审批权下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2〕26号)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

  二、明确投向比例。审批权下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新识别贫困村的比例不得低于60%;投入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比例不得低于60%;投入到实用技术培训的资金,原则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不超过30万元,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比照县)不超过20万元,面上县不超过15万元。

  三、突出支持重点。审批权下放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支持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驻村帮扶,各地按照到贫困村资金不低于60%的要求,根据本县资金总量和贫困村数量,自行确定到贫困村资金标准,其中派驻各县的省直工作队驻点村,由各县按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标准安排;二是产业扶贫,要确保60%的资金用于产业扶贫,其中70%的资金要帮扶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三是雨露计划,要满足支持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家庭“两后生”参加职业教育培训和设立特困家庭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需求;四是金融扶贫,主要是金融扶贫平台建设配套资金落实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可视为产业扶持资金);五是危房改造,落实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或易地扶贫搬迁配套补助政策。

  四、严格项目审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县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所有扶贫项目均由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2个月内行文批复下达,批复后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个别确因实际需要调整的项目,必须重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行文同意。各地批复或调整的项目资金计划文(含电子档),都要在行文半个月内报省和所在市州扶贫、财政部门备案。

  五、实行公告公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批权下放到县资金和项目计划要在当地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村、到户项目,都要在村务公开栏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要留有影像资料备查。

  六、加强监督检查。省、市两级主要负责资金和项目监管,总的原则是“市监管、省核查”,市要确保对所辖县全覆盖,重点项目全覆盖;省每年抽查三分之一的县和重点项目。对检查验收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违纪和挪用扶贫资金的行为,不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视其金额大小相应扣减下年度资金计划。继续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效益明显、项目管理规范的县市区,适当给予项目资金奖励。

  省扶贫办联系人:郭虹 电话:0731—82214655

  省财政厅联系人:饶嘉 电话:0731—85165171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5年2月3日